(2015)诸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国梁与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梁,赵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梁。被执行人赵金辉。申请执行人赵国梁与被执行人赵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该案(2014)诸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金辉银行存款18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