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宇飞与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飞,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0号原告:王宇飞,男,汉族。被告:孟境锐,男,汉族。被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飞与被告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宇飞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