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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宇飞与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飞,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0号原告:王宇飞,男,汉族。被告:孟境锐,男,汉族。被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飞与被告孟境锐、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宇飞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