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