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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2日,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明英,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庆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