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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经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