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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祝少娥与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秦任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祝少娥,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秦任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南侧**号。负责人廉文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少娥,委托代理人王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坡头乡岭南村。法定代表人李军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任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秦任铎,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少娥,原审被告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秦任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