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候晓师与XX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师,XX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候晓师。被告:XX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晓师与被告XX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晓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候晓师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森审 判 员  苏庆新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