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候晓师与XX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师,XX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候晓师。被告:XX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晓师与被告XX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晓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候晓师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森审 判 员 苏庆新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