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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丽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荣,关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荣,无职业。被执行人关喆,系沈阳市××园林管理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杨丽荣与关喆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丽荣申请终止执行【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