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丽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荣,关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荣,无职业。被执行人关喆,系沈阳市××园林管理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杨丽荣与关喆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丽荣申请终止执行【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