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金长与杜伊松、杜红力、杜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长,杜伊松,杜光明,杜红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南初字第00264号原告吕金长,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杜伊松,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杜光明,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杜红力,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吕金长诉被告杜伊松、杜红力、杜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吕金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长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