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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44-3号申请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彩虹路北侧。被申请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广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申请人日照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莒商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的存款,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的存款25万元(帐号8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