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季岚诉被告王霞,第三人武汉顶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33号原告:季岚,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武汉顶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金地国际花园SHR2栋1-2层4号。法定代表人:郑卉。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岚诉被告王霞,第三人武汉顶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岚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472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