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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2015年1月21日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骆金羽,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骆金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酒后驾驶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车牌号:黑EN××××)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与新静路交叉路口处,与高××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黑EF××××)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乘坐北京现代牌轿车的被害人杨×(女,36岁)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指使刘×1(另案处理)顶替本人驾驶车辆的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弃车离开现场。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赵××是此起交通肇事的司机,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被告人赵××。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认定,此起事故由被告人赵××承担主要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4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传唤到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重伤后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意见认为:一、法律规定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才构成饮酒后驾车,虽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在事故前喝过酒,但没有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故认定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二、被告人赵××肇事后仍然留在现场没有离开,刘×1、徐×的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实其在肇事后没有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故该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华城商服海边人家饭店饮酒后,驾驶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车牌号:黑EN××××)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与新静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高××驾驶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黑EF××××)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乘坐现代轿车的被害人杨×(女,36岁)受伤。肇事后,被告人赵××立即找来徐×、刘×1(均另案处理)帮忙处理事故。被告人赵××害怕酒后驾驶被追究责任,便指使刘×1顶替其驾车肇事的事实,以肇事司机的名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后逃离现场。徐×明知被告人赵××是此起交通肇事的司机,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被告人赵××。2014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传唤到案。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四大队认定,此起事故由被告人赵××负主要责任,高××负次要责任,刘×2、刘×3无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与被害人杨×达成和解,被告人赵××赔偿被害人杨×共计人民币1301784元,被害人杨×及其家属刘×4对被告人赵××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的自然概况等身份信息。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赵××、高××肇事时有机动车驾驶资格。3、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涉案车辆均为合法车辆。4、接警登记表,证实案发当天20时15分,刘×5发现事故后报警。5、门诊诊断书,证实龙南医院对杨×伤情的诊断。6、谅解及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书,证实杨×及其家属刘×4和赵××达成和解,赵××赔偿1301784元,杨×、刘×4对赵××予以谅解。7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赵××负主要责任,高××负次要责任,刘×2、刘×3无责任。8、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当晚19时30分,赵××、徐×等人在海边人家喝酒,徐×让他给赵××当司机,但赵××坚持自己开车回家,他开车拉着徐×在后面跟着。途中,徐×接到赵××的电话,说发生事故了,他和徐×就赶到现场,赵××因为喝酒,让他冒名顶替,承担此次事故,他犹豫一会儿就答应了,后来警察调查的时候,他就一直说是自己开的车,后来感觉谎话越编越假,就说实话了。9、证人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赵××等人在海边人家吃饭,他看赵××喝了两、三瓶啤酒,就让刘×1来送赵××,赵××不让,自己开车走了,他就坐刘×1的车回家。快到家时,赵××给他打电话说肇事了,他就和刘×1赶到了现场,看到有人从车里救出个小孩,他和别人又从车里抬出个女的,这个女的就被送医院了,他又找到赵××,赵××对刘×1说“如果警察来了,你就说是你开的”,刘×1同意了,后来刘×1就跟警察走了,警察找他的时候,他也说是刘×1开的。10、证人郭××的证言,证实他受赵××的指派处理赔偿事宜,伤者的费用都是赵××出的。11、证人张×1的证言,证实她名下的肇事车辆一直由其舅舅赵××使用。12、证人高××的证言,证实他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事故及乘客受伤的经过,并且听围观的人说对方喝酒换司机了,后来对方给他修车,给伤者赔偿,他也就不再追究这事了。1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她和爱人刘×5在燕都路口目睹一起交通事故,她发现有人受伤,她爱人随后报警。1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他在龙南医院急诊值班时,救治了一名在肇事车上受伤的女乘客。15、证人张×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7日晚8时,她在龙南医院急诊值班时,随救护车到奥林附近一个路口救护了一名交通事故受伤的女伤者,当时警察还没到现场。16、证人董××的证言材料,证实当晚和赵××一起吃饭,赵××喝了三瓶啤酒。17、证人刘×5的证言材料,证实他在奥林小区附近目睹一起交通事故,他看现场有人受伤,就拨打的112及110。18、受害人杨×的陈述,证实她在2014年5月27日发生事故,肇事司机是赵××。经过治疗,现在生活基本能自理,已和对方和解,除医疗费外另外赔偿了100万,能够给予谅解,也不在追究民事责任。19、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晚,他请朋友吃饭喝了三瓶啤酒。饭后刘×1送他,他不让,自己开车回家,开到燕都路口时,一辆伊兰特突然左拐,他躲闪不急就撞上了,他也被撞懵了,反应过来后赶紧给徐×打电话,让刘×1赶紧过来,又给司机郭××打电话来处理事故。刘×1和徐×到后,他让刘×1替他承担肇事责任,刘×1有些为难,他说一切费用他承担,刘×1同意了,交警出现场就把刘×1带走了,交警把他车拖走的时候,他已经到家了。20、辨认笔录,证实刘×4、李×、高××均辨认出郭××是对方找来协商事故的人。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照片、现场图等,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22、检验报告,证实刘×1、高××血样未检出乙醇。23、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证实肇事车辆安全性能合格。24、鉴定书,证实杨×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认定被告人酒驾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酒精检测报告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被告人赵××肇事前饮酒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及与其一同就餐的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且饮用至少两瓶啤酒,血液内酒精含量足以超过20mg/100ml,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肇事时在现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酒驾肇事后找人顶替,主观上明显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客观上离开现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本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还考虑如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委托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李晨勇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