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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蔡德安与杨光金、杨金兴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安,杨光军,杨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蔡德安、男、傣族,1953年1月20日生,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杨光军、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生,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杨金兴、男、汉族,1951年4月25日生,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蔡德安与杨金兴、杨光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金兴、杨光军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帮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