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邓安全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安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5号罪犯邓安全,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于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合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安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赃款54.977218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大坪监狱工作人员陈微、罪犯邓安全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邓安全能认罪服法,遵规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大坪监狱提出对罪犯邓安全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安全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安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安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