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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硕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硕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74号原告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仪旺。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律师。被告重庆市硕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简永红。被告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尹锦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硕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42元,由原告深圳市史泰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