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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章海军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海军,徐彬,周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82-2号申请执行人:章海军,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徐彬,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第三人:周璇,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章海军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彬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周璇系被执行人徐彬的妻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周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璇应对申请执行人章海军承担责任。周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章海军支付案款共计26154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长  王 苏代理审判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