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自清与李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自清,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姜自清。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贾玉凤,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雪庆,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梅,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恺,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自清与被告李冬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自清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就该事的处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姜自清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