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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陈某,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被告对家庭不承担半点责任,导致我身心疲惫。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如硬要离婚,应合理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相识恋爱,相识不久便于2010年7月13日在汨罗市政务中心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2015年3月15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明,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夫妻无原则性矛盾,庭审中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只要原、被告今后互相理解,双方多交流沟通,共同经营好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