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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金江颖诉刘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颖,刘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44号原告金江颖。委托代理人汪雪,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臣。原告金江颖诉被告刘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江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