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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乱海与郭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乱海,郭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王乱海。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郭书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乱海诉被告郭书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乱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书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