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少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郭某,青岛佰路通达基础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伟,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青岛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