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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平、刘梅与被告周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刘梅,周茂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何平,男,汉族,住临澧县。原告刘梅,女,汉族,住临澧县。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平,男,住临澧县。被告周茂银,男,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刘梅与被告周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刘梅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茂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平、刘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平、刘梅撤回对被告周茂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何平、刘梅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