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平、刘梅与被告周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刘梅,周茂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何平,男,汉族,住临澧县。原告刘梅,女,汉族,住临澧县。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平,男,住临澧县。被告周茂银,男,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刘梅与被告周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刘梅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茂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平、刘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平、刘梅撤回对被告周茂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何平、刘梅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