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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万毅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毅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211号罪犯万毅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嘉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万毅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万毅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作出(2000)浙法刑终字第57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毅力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毅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毅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万毅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毅力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谢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