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池丽君与武汉新民天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池丽君。被执行人:武汉新民天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池丽君与被执行人武汉新民天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0.81元及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36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310.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截止到2015年5月12号利息为169.56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民天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