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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张中华,女,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吴晓红,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与被告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晓红、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玉忠名下坐落于维康路电业局宿舍2-2-201、202xx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于涛名下坐落于解放西路地税局南楼-1-502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张秀芹名下坐落于新华西路二中8-2-501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于金政名下坐落于新华区南环中路欣欣家园22-1-102号xxxx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六、查封担保人李志强名下坐落于新华区小赵庄乡沧县联合社家属楼栋楼2单502号xxxx房屋(产权证号:沧县房权证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南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