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于晓琳与刘莹莹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琳,刘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于晓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刘莹莹,女,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晓琳与被执行人刘莹莹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晓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0.0496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莹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于晓琳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