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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阳西县,经常居住地:阳西县。委托代理人:曾纪伟,男,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邓某,男,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两人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双方于1991年1月16日在沙扒镇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儿子邓某甲和女儿邓某乙,两个子女都满18周岁,不需要抚养。原本两人婚前互相了解不深,很不情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但原告认为婚生的两个子女年龄还小,需要照顾,没有提出离婚。五年前,原告离开被告在外打工,随着两个子女年满18周岁,不需要父母抚养。原告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了,已名存实亡,更不可能挽回,分开对双方都有好处。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辩称:我和原告年轻时经人介绍相识,在原告爸爸家同住三年后,经原告提出,双方同意后才登记结婚。后我于2009年9月13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在广东阳春监狱改造。2011年9月12日,我出狱回家。我出狱一个星期后,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经了解,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是其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没有第三者前原告顾家且勤奋,家中从来没有家庭暴力,我俩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看在子女的份上,只要原告能真心回归家庭,我相信以我的勤劳和善良会过上好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后于1991年1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生育女儿邓影妹和儿子邓某甲。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被告犯罪服刑,原、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渐淡。2015年3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合,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一起经历生活的XX,互相扶持,并共同养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近年夫妻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家庭,相互间多些理解、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且被告也表达了和好意愿,故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