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某、黄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3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由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生态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黄某甲与吴某说(已死亡)共同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岚下乡夏墩村村民夏财永处购买位于岚下乡夏墩村二类019林班02大班030、060小班(山定19林班7小班,土名“平子头”)山场上的一片面积约5亩竹木混交林内的杉木,三人约定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013年上半年,三人经预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说携带油锯采伐该山场内的杉木,被告人谢某雇请夏墩村村民钱某、黄某乙等人将上述山场上已被伐倒的杉木裁简、打枝、溜山、装车,之后由吴某说联系运输车辆将杉木运至岚下乡墩城村下玉山路口的一个堆头堆放,后销售得款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各分得人民币12000元。经现场勘查和鉴定,该片山场被伐杉木蓄积量54.142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1月13日到顺昌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12月4日在岚下乡岚下村被顺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黄某甲的户籍证明,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查询记录、被告人谢某和黄某甲的到案经过,本院制作的(2009)顺刑初字第70号和(2010)顺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岚下乡夏墩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刘恭明的收条等书证;证人吴某说、钱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蓝某、夏财永等人的证言;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意采伐本人购得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黄某甲曾因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谢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