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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先波、张晓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房产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先波,张晓燕,徐先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14-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结构代码55924720-7。法定代表人潘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先波,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先和,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793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徐先波、张晓燕、徐先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先波、张晓燕、徐先和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260万及利息和有关费用。但被执行人徐先波、张晓燕、徐先和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先波、张晓燕名下有房产一处,即,位于六安市龙河路北侧(1-2层)的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且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时是以该房产抵押的担保的。本院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但因该处房产的区位及其他因素,依法公开拍卖三次均流拍。现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抵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先波、张晓燕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北侧(1-2层)的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以评估价2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皖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