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文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34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无职业。201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0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黄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执勤时在本市江汉区花样年华小区711室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文抓获,当场从该房间沙发上查获被告人李文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9.69克,并从被告人李文随身携带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4.67克。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54.36克均已收缴。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及指认照片证明,涉案毒品的实物状况。(2)书证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本市江汉区花样年华小区711房间内有人吸食毒品,随后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文抓获,从被告人李文身上及房间沙发上查获毒品若干。(3)书证二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文的身份情况。(4)书证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公安人员在房间沙发上查获透明塑料袋装“冰毒”一大袋,在被告人李文身上查获“冰毒”三小袋和“麻果”二十四颗,查获毒品已被扣押收缴。(5)书证四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文的前科情况。(6)书证五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文及龚某、祝某、刘某四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龚某、祝某、刘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7)证人一龚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4日16时许,其跟女友祝某说没有毒品吃了,并让她去买些“麻果”和“冰毒”回来,同日21时许,其和祝某在家,卖毒品的“文文”和一个外号叫“狗子”(刘某)的男子来到家中,“狗子”拿出几颗“麻果”放在茶几上让大家吃,“文文”从包里拿出一大包“冰毒”放在茶几上让其看一下,又从身上拿了一小包“冰毒”让其试吃,其也吸食了,其在看时突然停电,就顺手把那包“冰毒”放在其坐的沙发上,祝某去开门时警察就进来了,其当时还没有跟“文文”谈买“冰毒”的价格和数量。(8)证人二祝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4日16时许,其和男友龚某在本市江汉区花样年华小区711室家中,龚某说家里“冰毒”不多了,让其跟李文打电话让她送点过来,其随后和李文联系,并在电话中说让她拿一袋子冰毒来,同日21时许,李文和“狗子”一起来了,他们进房间后就和龚某坐着说话,其去洗手间洗澡,洗完澡后其四人坐在茶几旁吸食“麻果”和“冰毒”,当时看见其和龚某坐的背靠着窗户的沙发上放着一大袋“冰毒”,李文说“这回的东西比以前好些”,其估计这大袋“冰毒”是李文带来的,房间里先前没有这么多“冰毒”,过了一会儿房间灯熄了,其去开门准备找物业时警察就进来了,并在沙发、茶几上和李文的包里查获毒品。(9)证人三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4日晚上,其在硚口碰见老街坊“文文”(李文),“文文”让其和她一起到“燕子”(祝某)那里去,其就和“文文”一起到了京汉大道亚心医院附近一个小区7楼“燕子”家里,进去的时候是“燕子”开的门,后来“燕子”就进了洗手间,“凯凯”(龚某)正在吸食麻果,其和“文文”坐下来后和“凯凯”聊天,其看见“文文”从自己背的包里拿出一大袋冰毒给了“凯凯”,“凯凯”接到以后就丢在沙发上,然后大家就开始吸食“麻果”和“冰毒”,警察进来后还在文文的包里查获二十颗左右“麻果”和三小包“冰毒”。(10)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公安人员从沙发上和被告人李文身上查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重54.36克。(11)被告人李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14日中午,“燕子”(祝某)打电话让其带点“麻果”和“冰”过去,到了晚上,其和刘某四一起到了本市京汉大道花样年华小区“燕子”家中,进门后看见茶几上有六七颗“麻果”和一点“油”,“拐子”(龚某)坐在对着门的沙发上,其坐在背对着门的沙发上,当时“燕子”在卫生间,刘某在旁边餐桌板凳上,“拐子”从他身边拿出一大袋“油”让其看一下,并说是他朋友给他的,其看了一下就给“拐子”了,然后“燕子”过来,其四人就坐一起开始吸食“麻果”,之后警察进来在“拐子”坐的沙发上查获一大袋“冰毒”,在其包中查获“麻果”二十四颗、“冰毒”三小袋,其包中的毒品是其带过去准备一起吸食的。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文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文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李文的上诉理由:公安机关在该房间的沙发上查获的1大袋毒品即49.69克不是本人所持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的意见认为:上诉人李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54.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执勤时在本市江汉区花样年华小区711室房间内将上诉人李文抓获,当场从该房间沙发上查获李文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9.69克,并从李文随身携带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4.67克。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54.36克均已收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文提出公安机关在该房间的沙发上查获的1大袋毒品即49.69克不是本人所持有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公安机关在该房间的沙发上查获的1大袋毒品即49.69克是上诉人李文所持有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已形成锁链的证据足以证实该袋毒品即49.69克为上诉人李文所持有。故上诉人李文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54.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王红旗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