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朱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淑萍、王仙,被告朱某乙,农民。被告朱某丙,农民。被告朱某丁,退休职工。被告朱某戊,农民。被告朱某己,农民。被告朱某庚,农民。被告朱某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朱某庚、朱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滨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