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纳溪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与被告杨陵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杨陵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负责人陈建川,该社主任。被告杨陵虎,男,生于1954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与被告杨陵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渡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阮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