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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军与宋俊胜、无锡明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宋俊胜,无锡明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马军。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俊胜。被告无锡明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方庙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德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77号。负责人周勇彪。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马军与被告宋俊胜、无锡明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