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康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将坐落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黄房委1组4号楼3单元302室、建筑面积为53.37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康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黄房委1组4号楼3单元302室,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53.37平方米,被拆迁人为赵某某的私有楼房过户至康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