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新花与朱东兴、刘子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花,朱东兴,刘子林,刘振鹏,刘翠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李新花,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东兴,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刘子林,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振鹏,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翠玲,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花与被告朱东兴、刘子林、刘振鹏、刘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新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新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李新花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