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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新花与朱东兴、刘子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花,朱东兴,刘子林,刘振鹏,刘翠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李新花,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东兴,男,成年人,汉族。被告刘子林,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振鹏,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翠玲,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花与被告朱东兴、刘子林、刘振鹏、刘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新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新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李新花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