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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0988号原告彭某,男,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系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认识自己错误,原告认为诉讼已无必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鲁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