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大初字第00988号原告彭某,男,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系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认识自己错误,原告认为诉讼已无必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鲁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