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明强诉被告包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强,包建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曹明强,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庆芬,系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建安,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王培站,系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曹明强诉被告包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强在接到我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