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陈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