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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田冬梅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号国贸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田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军,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4020005222062581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31日前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淄博恒彻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