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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康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康甲。被告王某某。原告康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甲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甲诉称,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既不顾家,也不照管孩子,且将家里的存款输掉,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告被告,其仍无悔改之意。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是有矛盾,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原、被告相识并恋爱。2004年11月25日双方在宁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名康乙,现就读于宁陕小学三年级。被告自2014年秋天与他人合伙经营麻将馆后,对家庭和孩子上学照顾的较少,原告对此产生不满。后来原告在得知被告还将家里的积蓄拿去赌博后,更是无法忍受。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随身携带的现金和银行卡时,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动手打了被告,被告一气之下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康乙的出生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证实,这些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近一年里,由于被告参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对此存在过错,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因此就完全破裂,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从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着想,给被告一定的悔过自新机会;被告今后亦应主动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照顾好家庭及子女。原被告双方要共同努力,携手共建幸福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甲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