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梦祥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祥,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黄梦祥,男,住安徽省宣州市区。被告:徐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梦祥诉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梦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梦祥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梦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梦祥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