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1,杨×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03082号申请人杨×1,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杨×2,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杨×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1称,被申请人杨×2与申请人为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杨×2自2011年开始长期患病,经医院评估其神智模糊,对外界无任何反应,不能与外界沟通,已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杨×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杨×1系被申请人杨×2之女。2014年9月10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出具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诊断为: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弥漫性脑损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对杨×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2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丧失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杨×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天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