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靳辉诉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辉,李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靳辉,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前楼路固城分场207-350。身份证号:4115271981102040X。被告李文军,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北岗开发区。身份证号:413022197801310017。本院在审理靳辉诉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