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靳辉诉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辉,李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靳辉,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前楼路固城分场207-350。身份证号:4115271981102040X。被告李文军,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北岗开发区。身份证号:413022197801310017。本院在审理靳辉诉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