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翥。被告:王某,现住CampoSanMartinoPadovaViaProvinciale2。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莉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苏琦、人民陪审员叶慧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初经亲戚介绍相识,经过几天相处后,被告称因工作原因必须2月底出国,但办理出国手续时需要结婚证。考虑到系亲戚介绍且又经过初步相处,双方于××××年××月××日在丽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遂于2月底出国,期间曾承诺2012年8月回国举办婚礼���但后来又以种种理由推迟回国的时间,至今未回国。因被告自婚后一直在国外生活,原、被告平时少有联系,且在仅有的几次联系中发现双方性格脾气都不是很合适,加之婚前缺乏充分了解,仓促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婚后即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近二年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出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后于同年9月10日撤回起诉。嗣后,原、被告仍未联系。现原告再次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护照复印件、结婚证、(2013)丽莲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即出国,甚少与原告联系,原告曾于2013年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分开生活,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莉针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