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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守全与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全,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守全,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绍利(系原告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机构代码为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中云,男,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欧阳,男,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原告王守全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小    江人民陪审员 陈邹人民陪审员许范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成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