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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耀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陈耀红,无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108号。代表人:邹光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文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红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陈耀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耀红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