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芬芬、王挺与王挺、任友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芬,王挺,任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芬芬。委托代理人:李江南。被告:王挺。被告:任友花。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芬芬与被告王挺、任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芬芬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芬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