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芬芬、王挺与王挺、任友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芬,王挺,任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芬芬。委托代理人:李江南。被告:王挺。被告:任友花。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芬芬与被告王挺、任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芬芬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芬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雪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