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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永良与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良,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良。被执行人尚飞。申请执行人徐永良与被执行人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