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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卑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红,卑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确字第50号申请人:王丽红,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卑艳浩,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王丽红、卑艳浩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丽红、卑艳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卑艳浩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丽红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广辉、张淑荣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