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熊正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00号罪犯熊正飞。罪犯熊正飞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以(2010)泰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11年12月14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1)东刑二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正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0)泰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熊正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5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正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熊正飞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熊正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正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罚金5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正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